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阜新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?
2024-11-26 10:01:11
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,它具有经济实体和特殊工商法人的性质。以下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详细解释:
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,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、利用者,自愿联合、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。其主要服务对象是成员,提供包括购买农业生产资料,销售农产品,加工、运输、贮藏以及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、信息等服务。
互助性经济组织: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,成员之间通过联合和合作,共同实现经济目标。
经济实体与特殊工商法人: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经济实体的性质,并且是一种特殊的工商法人。它依法登记,取得法人资格,对由成员出资、公积金、国家财政直接补助、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,享有占有、使用和处分的权利,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。
农民为主体: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,农民至少占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。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,可以有一个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;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,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。
民主管理: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等原则,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。
整合资源: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整合农民自身的土地、劳动力和资金等资源,并通过统一管理和合理配置,提升资源利用效率,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管理。
提供金融服务: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农民提供贷款、储蓄和支付等金融服务,帮助解决农民的资金需求和支付问题,促进农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发展。
营销推广: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农产品的集中收购、加工和销售,开展农产品品牌建设,推动农产品的营销同农民收益相结合,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。
公共服务: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,如基础设施建设、环境保护、劳动就业、社会保障和文化活动等,增强农民的社会保障感和获得感,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。
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营受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的规范。该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、成员资格、组织机构、财务管理、盈余分配、解散与清算等方面的内容,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。
综上所述,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和功能的经济组织,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。通过整合资源、提供金融服务、营销推广和公共服务等方式,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民的收入增长和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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